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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令條例心得體會

      發表時間:2025-01-19

      條令條例心得體會(實用二篇)。

      條令條例心得體會 篇1

      20xx年6月1日起,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就要正式實施了,新頒布的《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銜接緊密,又突出公安機關的職業特點,特別是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癥,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為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條令》賦予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體制上的創新

      新頒布的《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了新的創新,在《條令》第六條規定中明確指出:“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薄氨O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边@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拓寬了監督領域。

      那么《條令》為何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時,我個人認為,此項規定基于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為“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于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二、對危害行為加大處分力度

      通過學習,可以看出這次《條令》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嚴明了執法執勤紀律,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為,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為,并明確規定 有行為之一的起點就是記過處分,最高至開除處分?!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稐l令》規定:“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三、擴大適用對象

      在《條令》中在適用對象這一方面,新《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系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范圍。

      條令條例心得體會 篇2

      近日,大隊組織全體民警學習了新頒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通過這次統一及會后的自我學習我感觸頗深,

      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豆矙C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是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和頒布的,2010年6月1日正式實施。通過《條令》的起草和主體不難看出,新頒布的《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銜接緊密,又突出公安機關的職業特點。其內容特別是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癥,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為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

      它的實施將進一步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彰顯人民警察紀律嚴明的形象,同時從中也可以看出各級貫徹從嚴治警方針的決心與措施。學習這部《條令》我主要有以下感觸:

      一、它拓寬了監督的主體及領域。新頒布的《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了新的創新,在《條令》第六條規定中明確指出: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边@就為“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這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對被監督者來說監督主體拓寬了,對于監督者來說拓寬了監督領域。

      二、它細化了公安部發布的《五條禁令》。公安部發布了以槍、酒、車、賭等四個方面為主要內容的《五條禁令》,對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新頒布的《條令》沿用了《五條禁令》的基本內容,又注意細化了違紀情形和處分幅度,《條令》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分別就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工作時間飲酒、攜帶槍支飲酒、酒后駕車、參與賭博的行為明確了具體處分幅度。第二十六條作出“對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限期調離”的規定?!稐l令》既保持了《五條禁令》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增強了《五條禁令》的可操作性。

      三、它加大了違紀“高壓線”的“電壓”。通過學習,可以看出這次《條令》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加重了各種違紀的處分力度,使違紀這根“高壓線”加大了“電壓”。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為,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為,并明確規定 有行為之一的起點就是記過處分,最高至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條令》規定:“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四、它使適用對象得到了有效擴大。新頒布的《條令》中在適用對象這一方面,新《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系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范圍。

      古人云: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意思是說,重要的不是制定多少法律,而是要做到令出必行、法出必踐。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新《條令》的制定頒布不過是邁出了第一步,在今后的實踐過程中,還要敢于和真于貫徹《條令》,確保《條令》設定的這些“高壓線”起到規范、教育和威懾的作用,有效遏制民警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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